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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華時報訊(記者張淑玲)因重大飛行事故罪,伊春空難機長齊全軍被伊春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儘管已經被羈押兩年半,再有半年便可獲自由,但因不服判決,昨日齊全軍提出上訴。
  該案宣判後兩日,中國民航飛行員協會連發3封公開信,表達對該判決結果的失望及看法,分析飛行事故頻發原因,指出追責飛行員對航空事業發展不利。
  機長上訴不能以事故報告定案
  2010年8月24日21時38分的伊春空難,造成44人遇難5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億餘元。今年12月19日上午,該航班機長齊全軍因違規駕駛飛機、事發後又擅自撤離而被以重大飛行事故罪判刑3年,成為我國首起飛行員入刑案。
  昨日,為齊全軍辯護的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起淮指出,齊全軍不服判決有以下理由:辯護人申請調取新證據和證人出庭,均被一審法院不作解釋直接拒絕;一審判決指齊全軍在事故發生後擅自離開飛機,未進行救助,但實際情況是齊全軍在空難發生後已經全身多處受傷,不具備救人能力;起訴和判決均依據該事故調查組出具的《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龍江伊春“8·24”特別重大飛機墜毀事故調查報告》,但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該份報告既沒有經公安偵查,也不屬於檢方的調查取證,故不能將該事故報告作為刑案定案依據;另該案是典型的多因一果,梳理髮現事故原因有20餘處,但只向機長追刑責,判決量刑畸重,故希望二審法院能夠予以糾正,對案件改判,對齊全軍從輕處罰。
  飛行員協會連發公開信表失望
  就在獲知判決結果的當日及次日,中國民航飛行員協會官網連續發出3封公開信,對伊春空難機長獲刑3年表示失望,並稱保留對該判決的不同意見,以通過法律繼續維護商業飛行員的合法權利。
  3封公開信也不認同將該次空難的調查報告結論作為認定齊全軍刑事責任的根據,表達了我國民航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各類問題的擔憂,並透露在伊春空難過去後4年時間內,雖然沒有發生大的航空事故,但是小的不安全事件時有發生。
  公開信指出,飛行事故是一個系統安全問題,機長違規操作確實直接導致空難發生,但其背後蘊含的組織管理失誤則是更為根本、更為深層次的原因。
  儘管該次空難受害人一直在等待該次判決結果,以便啟動民事索賠。但昨晚張起淮表示,該次上訴不會影響民事索賠進行。  (原標題:伊春空難機長被判3年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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